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帮助企业切实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实现稳中有进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一)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进口设备减免关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从2012年12月1日起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在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同时,坚决杜绝“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和为增加收入而违规提高企业预缴所得税比例。对违反规定的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三年内暂停调整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对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予以减免。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缓征的税款一律缓征。
(二)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除国家和省按规定程序审批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其他一律予以取消。加大对违法、违章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通信、海关、检验检疫等服务价格和收费对小微企业应予优惠。
(三)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拨付、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费“五缓四减”政策。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困难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地可以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各地降低费率方案报省人社厅备案,全省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研究确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征收额的30%,困难企业申请补贴额不超过上年度该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的40%,具体办法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着力改善金融服务环境
(四)支持金融机构充分运用表内、表外两种资源和间接、直接两种融资手段,进一步盘活信贷存量,着力保障对实体经济的融资供给,确保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的适度增长。积极协调落实与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合作协议确定的信贷资金。加强对金融支持湖北经济发展“早春行”活动和重点项目银企对接会签订授信协议的跟踪、督办。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贷款展期,适当简化展期贷款的审批流程,提高展期贷款的审批效率。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信用贷款、贷款与保险相结合等新的灵活融资方式。
(五)继续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收费专项治理行动,建立公开、完善的违规收费举报和投诉机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四公开、七不准”要求规范开展金融业务,纠正直接或变相加重企业负担的贷款违规收费行为。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购买中介组织服务或大幅下调收费标准等方式,降低或者免除企业贷款抵押、评估等中介费用。将企业办理抵押贷款的费用率等指标纳入金融生态环境检测评价体系。建立年度考评奖励机制,对新增存贷比超过上年和全省平均水平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六)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在增强风险定价能力的基础上,建立规范、合理的贷款利率浮动机制。积极向上级争取政策支持,争取三年内在每个市(州)至少增加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在每个县(市)成立一家农村商业银行,在每个村成立一个电话银行。对向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和向工业转型升级项目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1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年度考评奖励中予以倾斜。
(七)大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银企合作,打造银企对接融资平台,建立项目贷款需求发布制度,重点向金融机构推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导向的项目,推介中小微企业融资项目,定期调度和通报银企对接情况。分行业、分专题、分层次召开流动资金贷款协调会,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困难。在汽车、装备、冶金、石化、食品、纺织等行业上下游相关企业之间开展产业链融资。对与重点建设项目建立稳定供应关系的企业,开展订单融资。对因原材料和产品资金占压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开展存货和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融资。各地应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补助。
(八)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企业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做好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三板”试点,加强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场外市场建设,积极拓展境外资本市场融资渠道,规范发展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加快形成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格局。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形式再融资。省财政对成功在各类债券市场融资、境内外上市以及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上挂牌融资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九)大力优化县域金融服务,加快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推动每个县(市)至少培育壮大一家融资性担保机构。鼓励县域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贷款,支持地方将财政性存款向存贷比高的金融机构流动,力争三年内县域存贷比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会计服务和融资培训,提高企业金融素质。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积极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十)加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采购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的力度,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设备等实行首购或订购制度。组织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重点企业与重大项目对接合作活动,扩大钢铁、水泥等产品省内循环。引导省内企业相互配套,提高配套效率,降低配套成本。推动省内企业与大宗物资采购单位、大型商场及商贸流通企业建立互购互销合约和合作机制,促进共同发展。加快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十一)加强省内产品品牌培育、宣传和推广,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各类产销会。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抢抓新一轮刺激消费政策机遇,帮助优势企业争取进入国家汽车、家电、建材等产品补贴目录。完善节能节水产品发展政策,支持本省节能节水产品拓展市场。
(十二)加大出口退税、税收减免等有关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力度,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扩大出口。优化出口服务,提高通关、出口退税效率,降低相关收费,减少出口成本,促进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优势农产品等扩大出口。鼓励出口企业开展境外注册认证和品牌宣传。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建立和并购境外原材料生产基地、研发机构、营销网络,以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带动贸易、技术、资源等合作发展。
四、大力推动产业投资有效增长
(十三)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完善重点项目推进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在建续建重点项目,抓紧谋划一批新的重大项目。强化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加强与国家部委的对接,争取更多支持。在集约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省里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年度供地计划时,对主导产业项目发展用地予以重点倾斜,对前期推进快、开工条件好的项目予以重点保障。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能、用水等要素保障。
(十四)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支持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新产品开发,支持企业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从2013年起,在统筹安排省财政用于支持工业领域各类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围绕实施“两计划一工程”,重点推动汽车、石化、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食品等支柱产业向更高层次迈进,积极运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钢铁、有色金属、纺织、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接国家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支持老工业基地企业搬迁改造项目。
(十五)加大农产品加工业“四个一批”工程实施力度,继续发挥省财政调度资金作用,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重点支持基础好、发展快、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加快打造成为过五十亿、过百亿的大企业;制定实施全省农副产品加工行业振兴计划,支持骨干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优势资源整合;以企业为主体,依托优势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加快构建一批在全国有竞争力的农业科技产业链条;加强水产、粮油、畜牧、果蔬、茶叶等产业基地建设,满足农产品加工企业原料供给需求。积极发展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加大特色农产品的培育和保护。
(十六)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在统筹安排省财政用于支持服务业领域各类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支持基础条件好、增长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及软件服务与外包、现代商务、文化等重点产业,培育发展研发设计、动漫、通用航空等新兴服务业。
(十七)加强项目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建立健全产业园区和工业用地逐宗跟踪核查机制,开展项目闲置用地清理专项行动,加大对企业“批而未用”土地和各地“批而未供”土地的依法清理和处置力度,积极稳妥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和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
五、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八)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行政服务意识,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办法,加大协调力度,积极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各级政府现有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要尽快落实到企业,充分发挥引导和放大作用。进一步简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对已经认定的外省高新技术企业到我省落户且仍从事其主营业务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
(十九)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行为,引进竞争机制,积极培育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推进事业性中介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和改制,打破行业垄断,切实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在我省执业或依法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业。切实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建立并严格实行服务承诺制、执业公示制、一次性告知制、合同管理制、依规收费制、执业记录制等中介服务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活动的联合监管,促进中介服务业规范发展。
(二十)落实促进民间投资政策,有针对性地抓紧策划储备一批吸引民间投资项目,在铁路、公路、市政、能源、电信、卫生、教育等领域推出一批重大项目,率先向民间投资开放。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升级转型为公司,鼓励自主创业兴办公司。对转办设立或创业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免收注册登记费。
(二十一)指导职业技术学校按照企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设课程,实施灵活多样的教学。对普通本科院校、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技工院校组织应届毕业生在当地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具有资质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到省内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按每人2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二)加强开发区和重点企业周边的商务、金融网点、学校、医院、公租房、廉租房等配套项目建设,减少企业办社会压力。加大对企业周边水、电、燃气等生产性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严厉查处垄断行业拒绝与他人交易、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产品、滥收费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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