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144号)精神,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开发区)打造资本特区,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金融机构(重点是金融新业态,下同),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2000万元。对打造资本特区需要重点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最高可奖励5000万元。 二、对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金融机构,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对金融机构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5年给予补贴,前3年每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2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对其他金融机构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每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对由资本特区提供周转办公用房的,免收3年租金。 三、对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市、开发区两级财政留成部分(以下简称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按照100%予以补贴,后3年按照50%予以补贴;自盈利年度起,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按照100%予以补贴,后3年按照50%予以补贴。 四、对资本特区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按照其实际缴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对资本特区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5年内按照其实际缴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70%给予补贴;对资本特区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员,5年内按照其实际缴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40%给予补贴。 五、金融机构向资本特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贷款,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20万元;对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及知识产权类质押贷款出现损失,经全力催收确实无法收回,进入银行核销程序后,按照贷款本金部分最终损失的30%给予风险补偿,单户最高风险补偿金额为500万元。对按期还本付息的信用贷款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奖励,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最高奖励金额为60万元。 六、在境内外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挂牌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资本特区的企业,给予奖励450万元(包括市级奖励150万元、资本特区奖励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120万元(包括市级奖励50万元、资本特区奖励70万元);对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资本特区的上市公司的法人代表,按照募集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包括市级奖励50万元、资本特区奖励50万元)。企业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创新金融产品比照上市企业再融资奖励政策执行。 七、融资性担保机构为资本特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担保且资本金放大倍数在4倍以上的,按照其提供的融资性担保额度的1%的标准给予担保补贴,单个担保机构每年担保最高补贴金额为1000万元。对担保机构以法定担保物作为反担保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实际发生损失的,按照本金部分最终损失的20%给予风险补偿;对信用担保及知识产权类质押担保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实际发生损失的,按照本金部分最终损失的30%给予风险补偿。单笔担保风险最高补偿金额为500万元。 八、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资本特区2家以上企业的,按照其当年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5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对资本特区初创期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按照其当年总投资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在资本特区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项目退出或者获得收益后,按照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对股权投资企业引进并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按照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九、鼓励保险机构在资本特区内拓展科技保险业务,对科技企业购买首台首套、融资保证、科技人员健康、出口项目全覆盖和科技研发设备等科技保险,按照其投保费用的4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机构利用保险资金投资资本特区的科技企业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按照其投资额的1%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 十、鼓励资本特区金融机构先行先试,在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及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服务方式等方面创新。对在推动资本特区金融创新、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一次评选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100万元。鼓励资本特区金融机构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会同东湖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相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 十一、本意见奖励补贴资金除第六条具体标明外,由东湖开发区预算安排。为支持东湖开发区打造资本特区,2020年以前,市财政对东湖开发区金融企业上缴税收市本级留成部分返还给东湖开发区。 十二、在资本特区金融机构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需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办理外国人居住证的,分别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侨办外国专家局和市公安局按照政策审核批准办理,并由市教育局为其子女入园、入学,市卫生局为其就医提供优质服务。 十三、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市外侨办,市工商、税务、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商务局等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应当积极协调,争取湖北银监、证监、保监局和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等金融监管部门的支持,为各类金融机构在资本特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四、本意见所称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或者一级分支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或者一级分支机构。金融资产交易、保险交易、股权交易等金融要素市场,股权投资类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机构,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卡中心、培训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资信评估、信用评级、信用调查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适用于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或者一级分支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资产交易、保险交易、股权交易、股权投资类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金融机构总部正式任命的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卡中心、培训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资信评估、信用评级、信用调查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适用于本意见。 十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会同东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东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